最近面試了兩家公司,性質是相似的,並且同時都認可我去上班,但是就算是性質是相似的,但是一些些的小細微卻讓我苦腦不已,不知道挑選哪一家公司去上班。
當然我所苦腦的問題更大的部份是我並沒有任何人可以商量,一切都必須靠自己的判斷能力以及自己的運氣。孤單的一個人生活在這世上,孤單的一個人去做一些決定,就是這麼樣的一回事吧。
公司有兩間,一間姑且就叫他小A一間就小B好了,這兩間公司的薪水跟福利制度是差不多的,但是仔細的分別這中間的細微卻是重重的影響著人生的後半階段。以小A說好了,我應徵的是該公司的儲備幹部,我被錄用了,並且已經說明好了,八月一日報到。
這是一間台灣專門賣筆記型電腦的公司,在全台灣約有十家分店,另外該公司在台灣屬於上市公司。
原則底薪是一萬九千元,業績達成獎金是五千元,因此,在可以達基本業績的情況下,實領的薪水為兩萬四千元整,另外當達到業績之後,這以後所賣的每一台筆記型電腦,都可以抽成獎金,以實際的銷售金額的百分之多少不等。
工作的時間分為早晚班,需輪班,早班從早上十點開始上八小時。晚班從下午兩點開始上八小時。月休四天。
另外,我所應徵的職務是儲備幹部,也就是說,在我能達成各種公司交付得業績之後,我必須接受同事間的評分,主管的評分,進而才能進階升為幹部,至於升成幹部的好處是,可以加薪之外,另外可以配額到該公司上市的股票。
我想這間公司可以吸引我的地方就在於:
第一、這點是重點!該公司並沒有要我簽約,規定我一定要在公司待上幾年,否則要罰違約金。(因為下面要說的那家公司,需要簽約兩年,也就是所為的"賣身契"了)
第二,該公司如果表現良好的話,可以升成幹部之後可以配給該公司之上市的股票,也就是另類的加薪方式。問題是配多少呢?不得而知呀!
以上是小A優點。
至於我個人感覺的缺點是,該公司只專業的賣筆記型電腦,在新人的前三個月必須要擁有八十萬元的業績,以一台筆紀型電腦平均三萬元來算,等於每個月必需賣出接近二十八台左右的數量。而在新人三個月後,業績目標調高到一百萬元整,也就是每個月要賣出將近三十三台左右的筆記型電腦,而再過三個月後,也就是從報到公司之後的半年之後,每個月的業績目標便調高到一百二十萬,也就是說每個月將近要賣出四十台的筆記型電腦。
當業績沒有達到目標的同時,首先當然是先扣掉業積獎金的部份,再來就是升遷為幹部,就變得困難許多,甚至不可能升遷了。
就因為如此,假設業績沒有達成的話,那麼可能就要在店面外,擺起一張小桌子,放一兩台展示筆記型電腦,手上拿著宣傳單,然後只要有人路過,就喊著「找筆電嗎?可以幫您介紹一下唷」,或是「要買筆電嗎?」等等的。
另外來說,小A然稱為全國專門賣筆電的公司,但是公司的政策,似乎比較偏向HP的機種,這樣看來是否銷售方面的內容又更為狹小了呢?這樣該怎樣達成該有的業績目標呢?真的有一點小擔心呀!
現在要講一下小B的部份,小B也說我隨時都能去上班,(只要簽約之後)小B全台灣有二十多家的分店,產品以3C為主,也就是跟據面試的主管的說明,小B繼燦坤、順發之後,比較大的3C連鎖商店,因此只要工作的表現良好,因為有二十多家的門市,所以升遷的管道也非常的透明化。既然升遷的管道透明化,也就是說只要有能力也是可以當到幹部職位,雖然沒有配股的紅利,但是當上幹部總是會加薪的吧!不是嗎?
另外以業績目標而言,我想跟小B差不多的,只是小B底薪是兩萬二開始,然後再加上不定量的業績獎金,也就是算抽成的部份就是了。工作時間為全日班從早上十點到晚上十一點,月休八天。再來商品的種類也不跼限於筆電,只要我有能力,對各種商品的認識度都夠,那麼什麼都可以賣畢竟3C的種類真的相當繁多,從DIY產品,耗材產品,桌上電腦,筆記型電腦,到數位相機等等,都是可以販賣的範圍,所以產品多了,對於銷售方面,也就比較靈活了。另外因為門市夠多,所以通常工作場所就是一直在門市當中,所以並不用到街上"擺路邊攤",就是這麼一回事。
我想這家公司可以吸引我的地方是在於:
第一、這是重點!公司的規模夠大,另外所販賣的商品也比較多元化。
第二、升遷的制度較透明化,表現良好也是可以升遷為幹部,並且加薪。
以上就是小B優點
至於我個人感覺的缺點部份,就是面試主管有說過當業主目標沒有達到最低標準的同時,公司有權利予以免職,當然要沒有達成業積的最低標準是有點困難的,但是並不能保證沒有這個可能性。
(其實我蠻想進小B的,只是他進入公司的前提之下必須簽定兩年的合約)
以下是我個人比較在意的合約內容、條款、及細節。
小B簡稱為甲方,應徵人員簡稱為乙方:
第十四條、甲方契約之終止: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,並請求乙方賠償相關損失及「違約金」
1.在工作場所,對甲方管理人員,及其他勞工,施行暴力者。
2.故意損耗機件或毀損公物者。
3.受有其期徒刑宣告確定而為未通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4.患有重大疾病,或惡性傳染病者,且並無是先以書面告知公司。
5.無正當理由,連續曠職滿三天,或一個月內無故曠職累計滿六天者。含申請離職、給假、而未穫准,即自行未到職者,亦視同曠職。
6.無正當理由,故事違反甲方管理人員之指導與堅督,及不服甲方管理人員之職務派遣及本契約規定者。
7.於任職期間,無法達成甲方之最低任用標準(每月會公佈業績及考核成績)或違反甲方工作規則或相關公告規定,經主管以口頭或書面規勸,累積三次以上(含三次),視乙方故意違反本約。
8.於任職期間,因故意或過失,而有任何不法行為,及損害甲方商譽、侵害甲方權益或洩漏甲方用以經營,銷售之資訊、秘密者。
9.於任職期間,故意渲染或誇大事實,故意毀謗甲方之行為證據確實者。
10.私自終止本契約。
自願服務同意書
因甲方為一專業之電腦3C行業,專業知識程度門檻相當高,因本人過去之電腦相關經驗及欲從事本職務之相關專業能力不足,故為提昇自我之專業能力,本人接受甲方之相關教育訓練計劃及方式,本人並願意自到職日起服務兩年(期間如勞顧契約書所訂之期限),如有違反此約定期限或違反勞僱契約書之第十四項及其細項約定,本人願意支付甲方之違約金共計新台幣六萬元正。當違約情事或違反服務日期即代表違約事實成立,本人同意甲方自未發薪資中相抵充,餘額於離職前七日由以現金繳納完畢,本人絕無異議。
本來很想進這間公司服務的,可是看了以上的契約內容,讓我覺得真的很不可思議,首先,勞資雙方本來就是在,公平、誠信、互惠的情況下產生顧主關係。
我必須先強調,這份契約並沒有錯,但是如果違反契約書的內容頂多就是與以「免職處份」,為何還需要繳納所謂的「違約金」,在公司服務,公司並沒有對乙方提供多餘的津貼。
打個比方,我有一個空服的朋友,她一簽約就是五年,如果有違反契約內容,就必須繳納「違約金」因為當一個空服,不但實領薪水,等一到達目的地所往反的車資,及住宿的飯店費用,這都是公司出的,所以一但違約,繳納「違約金」是相當正常的一件事。
另外對於員工的職業訓練實屬公司聘任該員後,為了讓公司及員工成長,故職業訓練是雙方互贏的局面,而本契約怎麼可以因為,幫員工職訓後,而有違約的情事後就必須繳納「違約金」,我想說的是,難到該公司將「職業教育訓練」當成補習嗎?而所謂的「違約金」就是離開公司後的「補習費」?
以上是我所考慮的問題,可是我真的還蠻想進小B公司的,可是小B又要綁約,請問有人可以給我一些意見嗎?就好像電影「電車男」那樣,有網友願意幫幫我嗎?到底是要選哪一間呢?
有好想法的可以幫回應一下嗎?謝謝嚕
當然我所苦腦的問題更大的部份是我並沒有任何人可以商量,一切都必須靠自己的判斷能力以及自己的運氣。孤單的一個人生活在這世上,孤單的一個人去做一些決定,就是這麼樣的一回事吧。
公司有兩間,一間姑且就叫他小A一間就小B好了,這兩間公司的薪水跟福利制度是差不多的,但是仔細的分別這中間的細微卻是重重的影響著人生的後半階段。以小A說好了,我應徵的是該公司的儲備幹部,我被錄用了,並且已經說明好了,八月一日報到。
這是一間台灣專門賣筆記型電腦的公司,在全台灣約有十家分店,另外該公司在台灣屬於上市公司。
原則底薪是一萬九千元,業績達成獎金是五千元,因此,在可以達基本業績的情況下,實領的薪水為兩萬四千元整,另外當達到業績之後,這以後所賣的每一台筆記型電腦,都可以抽成獎金,以實際的銷售金額的百分之多少不等。
工作的時間分為早晚班,需輪班,早班從早上十點開始上八小時。晚班從下午兩點開始上八小時。月休四天。
另外,我所應徵的職務是儲備幹部,也就是說,在我能達成各種公司交付得業績之後,我必須接受同事間的評分,主管的評分,進而才能進階升為幹部,至於升成幹部的好處是,可以加薪之外,另外可以配額到該公司上市的股票。
我想這間公司可以吸引我的地方就在於:
第一、這點是重點!該公司並沒有要我簽約,規定我一定要在公司待上幾年,否則要罰違約金。(因為下面要說的那家公司,需要簽約兩年,也就是所為的"賣身契"了)
第二,該公司如果表現良好的話,可以升成幹部之後可以配給該公司之上市的股票,也就是另類的加薪方式。問題是配多少呢?不得而知呀!
以上是小A優點。
至於我個人感覺的缺點是,該公司只專業的賣筆記型電腦,在新人的前三個月必須要擁有八十萬元的業績,以一台筆紀型電腦平均三萬元來算,等於每個月必需賣出接近二十八台左右的數量。而在新人三個月後,業績目標調高到一百萬元整,也就是每個月要賣出將近三十三台左右的筆記型電腦,而再過三個月後,也就是從報到公司之後的半年之後,每個月的業績目標便調高到一百二十萬,也就是說每個月將近要賣出四十台的筆記型電腦。
當業績沒有達到目標的同時,首先當然是先扣掉業積獎金的部份,再來就是升遷為幹部,就變得困難許多,甚至不可能升遷了。
就因為如此,假設業績沒有達成的話,那麼可能就要在店面外,擺起一張小桌子,放一兩台展示筆記型電腦,手上拿著宣傳單,然後只要有人路過,就喊著「找筆電嗎?可以幫您介紹一下唷」,或是「要買筆電嗎?」等等的。
另外來說,小A然稱為全國專門賣筆電的公司,但是公司的政策,似乎比較偏向HP的機種,這樣看來是否銷售方面的內容又更為狹小了呢?這樣該怎樣達成該有的業績目標呢?真的有一點小擔心呀!
現在要講一下小B的部份,小B也說我隨時都能去上班,(只要簽約之後)小B全台灣有二十多家的分店,產品以3C為主,也就是跟據面試的主管的說明,小B繼燦坤、順發之後,比較大的3C連鎖商店,因此只要工作的表現良好,因為有二十多家的門市,所以升遷的管道也非常的透明化。既然升遷的管道透明化,也就是說只要有能力也是可以當到幹部職位,雖然沒有配股的紅利,但是當上幹部總是會加薪的吧!不是嗎?
另外以業績目標而言,我想跟小B差不多的,只是小B底薪是兩萬二開始,然後再加上不定量的業績獎金,也就是算抽成的部份就是了。工作時間為全日班從早上十點到晚上十一點,月休八天。再來商品的種類也不跼限於筆電,只要我有能力,對各種商品的認識度都夠,那麼什麼都可以賣畢竟3C的種類真的相當繁多,從DIY產品,耗材產品,桌上電腦,筆記型電腦,到數位相機等等,都是可以販賣的範圍,所以產品多了,對於銷售方面,也就比較靈活了。另外因為門市夠多,所以通常工作場所就是一直在門市當中,所以並不用到街上"擺路邊攤",就是這麼一回事。
我想這家公司可以吸引我的地方是在於:
第一、這是重點!公司的規模夠大,另外所販賣的商品也比較多元化。
第二、升遷的制度較透明化,表現良好也是可以升遷為幹部,並且加薪。
以上就是小B優點
至於我個人感覺的缺點部份,就是面試主管有說過當業主目標沒有達到最低標準的同時,公司有權利予以免職,當然要沒有達成業積的最低標準是有點困難的,但是並不能保證沒有這個可能性。
(其實我蠻想進小B的,只是他進入公司的前提之下必須簽定兩年的合約)
以下是我個人比較在意的合約內容、條款、及細節。
小B簡稱為甲方,應徵人員簡稱為乙方:
第十四條、甲方契約之終止: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,並請求乙方賠償相關損失及「違約金」
1.在工作場所,對甲方管理人員,及其他勞工,施行暴力者。
2.故意損耗機件或毀損公物者。
3.受有其期徒刑宣告確定而為未通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4.患有重大疾病,或惡性傳染病者,且並無是先以書面告知公司。
5.無正當理由,連續曠職滿三天,或一個月內無故曠職累計滿六天者。含申請離職、給假、而未穫准,即自行未到職者,亦視同曠職。
6.無正當理由,故事違反甲方管理人員之指導與堅督,及不服甲方管理人員之職務派遣及本契約規定者。
7.於任職期間,無法達成甲方之最低任用標準(每月會公佈業績及考核成績)或違反甲方工作規則或相關公告規定,經主管以口頭或書面規勸,累積三次以上(含三次),視乙方故意違反本約。
8.於任職期間,因故意或過失,而有任何不法行為,及損害甲方商譽、侵害甲方權益或洩漏甲方用以經營,銷售之資訊、秘密者。
9.於任職期間,故意渲染或誇大事實,故意毀謗甲方之行為證據確實者。
10.私自終止本契約。
自願服務同意書
因甲方為一專業之電腦3C行業,專業知識程度門檻相當高,因本人過去之電腦相關經驗及欲從事本職務之相關專業能力不足,故為提昇自我之專業能力,本人接受甲方之相關教育訓練計劃及方式,本人並願意自到職日起服務兩年(期間如勞顧契約書所訂之期限),如有違反此約定期限或違反勞僱契約書之第十四項及其細項約定,本人願意支付甲方之違約金共計新台幣六萬元正。當違約情事或違反服務日期即代表違約事實成立,本人同意甲方自未發薪資中相抵充,餘額於離職前七日由以現金繳納完畢,本人絕無異議。
本來很想進這間公司服務的,可是看了以上的契約內容,讓我覺得真的很不可思議,首先,勞資雙方本來就是在,公平、誠信、互惠的情況下產生顧主關係。
我必須先強調,這份契約並沒有錯,但是如果違反契約書的內容頂多就是與以「免職處份」,為何還需要繳納所謂的「違約金」,在公司服務,公司並沒有對乙方提供多餘的津貼。
打個比方,我有一個空服的朋友,她一簽約就是五年,如果有違反契約內容,就必須繳納「違約金」因為當一個空服,不但實領薪水,等一到達目的地所往反的車資,及住宿的飯店費用,這都是公司出的,所以一但違約,繳納「違約金」是相當正常的一件事。
另外對於員工的職業訓練實屬公司聘任該員後,為了讓公司及員工成長,故職業訓練是雙方互贏的局面,而本契約怎麼可以因為,幫員工職訓後,而有違約的情事後就必須繳納「違約金」,我想說的是,難到該公司將「職業教育訓練」當成補習嗎?而所謂的「違約金」就是離開公司後的「補習費」?
以上是我所考慮的問題,可是我真的還蠻想進小B公司的,可是小B又要綁約,請問有人可以給我一些意見嗎?就好像電影「電車男」那樣,有網友願意幫幫我嗎?到底是要選哪一間呢?
有好想法的可以幫回應一下嗎?謝謝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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